11月11日,河南商报以《官司打了近3年又出“新证据”封丘县自然资源局:“乡政府盖章了我们才盖的章”》为题(点击了解事件前情),对投诉人薛德光、韩丙印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砖窑纠纷一案进行了报道。
引起案件再审的“新证据”,是封丘县荆隆宫乡人民政府和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一份证明。
11月12日上午,该案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。针对上述“新证据”,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和荆隆宫乡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并未出庭作证。该案将择日宣判。
11月15日下午,荆隆宫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一份“声明”送到了韩丙印所在小区的门岗值班室。“声明”盖有“封丘县荆隆宫乡人民政府”公章,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。
该“声明”全文为:“封丘县荆隆宫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3日出具的涉及荆隆宫乡申付窑厂拆除情况证明,是由于申付于2019年3月初拿着到乡里一个所谓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复印件,要求查实是否是乡政府法人出具的,但经核实是个假证明,为了澄清事实,乡政府安排土地所、财政所查找相关证据,依据事实对当时某个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简单介绍,不应该作为涉及民事纠纷的证据材料。”
“如果那个‘证明’的内容是事实,为啥乡政府又不让作为涉及民事纠纷的证据材料?”薛德光和韩丙印认为,这个“声明”太“奇葩”,让人感到乡政府在“心虚”。
“‘声明’里对乡政府为申付开证明的原因和过程所作的解释并不符合事实。”薛、韩二人提出质疑,在2009年封丘县关于拆窑的文件中要求多部门联合验收,那么,“声明”中所说的“相关证据”,是否有封丘县多家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证明,以及封丘县自然资源局的备案呢?
对此,河南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了荆隆宫乡乡长王志魁。记者说清问题后,王志魁称,“我找人跟你联系,我在开会。”随后,荆隆宫乡政府工作人员韩西宁打来电话。
韩西宁回应说,之前出的那个“证明”,仅是对某个时间段工作情况的简单介绍。“声明”所说的“相关证据”就是前次报道中,其向记者展示的两份荆隆宫乡窑厂整治日报和“封丘县拆除砖瓦窑厂公示名单”(复印件)。
关于此次出具的这个“声明”,韩西宁称,“这是经乡里开会研究决定的。”记者反复问及为啥“声明”中说“不应该作为涉及民事纠纷的证据材料”,韩西宁支支吾吾,只说是“这个事你看着看吧,反正那个(声明)里边说得很清楚。”
那么,针对这份“声明”,封丘县自然资源局是否知悉呢?记者致电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白九岭。白九岭称,不知道荆隆宫乡政府出具的这份”声明”。此前在前文所说的“证明”上盖章,仅仅是为了说明2009年有过一次拆除行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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